從1976年的“競選資金案”到2010年的“公民聯(lián)盟案”,美國聯(lián)邦司法在過去半個多世紀為競選資金改革設置了難以逾越的憲法障礙。最高法院區(qū)分捐助與開支,并以言論自由的名義嚴格禁止開支限制,由此帶來了一系列政治后果。首先,由于“獨立開支”資金上不封頂,競選資金改革徹底失敗,競選開支尤其是軟錢年年漲勢兇猛,金錢對政治的影響越來越嚴重。事實上,如果減少開支并非現(xiàn)實可行的選項,或許應該回歸第一種管理模式,索性去除捐助限制,并讓政黨與候選人直接花錢,而不是讓超級PACs等第三方替他們不倫不類地花錢。(注1)其次,雖然軟錢也有公開來源的法律義務,資金來源的公開不夠及時,往往錢花完了、選舉結束了,公眾才知道。甚至有些軟錢鉆了法律的空子,成了來源不明的“暗錢”。
一、美國模式的公平問題
更重要的是,以私人資金為主導的競選模式必然造成資源分配不公。不僅競選資金幾乎注定被兩大黨瓜分殆盡,小黨很難獲得實質性資助。譬如美國總統(tǒng)選舉在5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qū)有51套規(guī)則,寫上選票本身即成本巨大。1980年,獨立候選人約翰安德遜籌集到1500萬美金,寫上51州(區(qū))的選票即花費了其中的一半。相比之下,兩大黨每一位初選候選人都可以獲得3000萬聯(lián)邦配套資金,在大會期間還可以獲得1000萬的媒體開支補貼。獲得任命后,兩黨候選人各自可以獲得6000萬美金的競選經(jīng)費,加上1億的“軟錢”,但是獨立候選人卻分文皆無。(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