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完全有權發展核力量,這是個國家主權問題。我們根本不該在1968年簽署《核不擴散條約》(Non-Proliferation Treaty),那次談判有失公平。我現在這么認為,40多年前也這么認為。當時,伊朗國王穆罕默德?禮薩?巴列維(Mohammed Reza Pahlavi)任命我負責啟動伊朗的核計劃。
那是在1965年,我在瑞士完成了反應堆物理學的學業,剛剛回到伊朗。我沒有工作,也沒有實實在在的行動計劃——當時我離開伊朗已經15年。在德黑蘭大學,政府正在美國的幫助下建造一座核研究堆,這是艾森豪威爾(Eisenhower)總統“原子能為和平服務”(Atoms for Peace)計劃的一部分。有一天我在報上讀到,由于缺乏專業技術,這個項目停了下來。國王非常生氣,命令全國計劃組織(National Planning Organisation)主席設法完成該項目。
于是,我帶上所有文憑,造訪了主席辦公室。他的秘書起初不讓我進,我對她說,如果她告訴她的上司,前臺有一個懂原子能的年輕伊朗人,他會愿意見我的。他的確接見了我。我詳細介紹了自己的資歷和經驗,當時他臉上那種如釋重負的表情,直到現在我還記憶猶新。他對我說:“真主把你從窗口送到了我們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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