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美國金融服務監管改革白皮書(下稱“白皮書”)之后,奧巴馬政府近期向眾議院遞交了一份名為《2009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案》 的草案(下稱 《私募基金顧問草案》 ),如果這一法案通過,將成為在非注冊環境下運行已數十年的美國私募基金業進入注冊監管時代的拐點,并可能首次將許多外國(包括中國等新興市場)私募基金管理人置于其監管之下,影響極為深遠。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無需根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聯邦《投資顧問法》)成為注冊基金顧問,可免于聯邦《投資顧問法》的監管:(1)所管理資產低于3000萬美元的私募基金投資顧問僅需接受其主要業務地和辦公所在地的州投資顧問法的監管,而無須接受聯邦《投資顧問法》 的監管;或(2)管理資產不低于3000萬美元的私募基金投資顧問,只要其“客戶”不超過14個,亦可獲得聯邦注冊豁免(下稱“14客戶豁免”)。對于海外的投資顧問,如果其“主要業務地”(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不在美國,美國客戶不超過14個,亦可獲得聯邦注冊豁免。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客戶”在絕大數情況下是指每個基金,而不是基金的每個投資人。
奧巴馬政府遞交的《私募基金顧問草案》將對聯邦《投資顧問法》作出重要修改。私募基金投資顧問們目前依賴的“14客戶豁免”將不再適用于任何在美國成立或在美國境內有業務地的基金投資顧問了。美國之外成立的基金的投資顧問,如欲取得聯邦注冊豁免,除了其美國“客戶”不得超過14個之外,還必須是在美國境內沒有任何業務的,并且所管理的美國客戶資產少于25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