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六十年之際,回顧一下民意在國家體制內外的作用和角色,還是很有意義的。其實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就國名而論,其中均含有一個“民”字,因此都有突出民意在政治體制中的含量之意味。新中國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中華民國在民意上的失勢,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卻屬眾望所歸。
民意或者公共意見(Public Opinion)的定義素有爭論,但是我們依然可以大致地將其表述為普通民眾基于自身利益而形成的需要與感受。民意中既可能有比較深層的價值觀和理性意識層面,也有比較淺層的動態信息反應與情緒層面,也正因為如此,有些人視民意為寶貝,也有人認為民意如流水。但需要指出的是,公眾意思,與被感知和應用的公眾意思,是兩個不同的類型,前者是客觀的民意內容,后者是被人們感知的民意內容,而民意能不能被感知,則和民意表達渠道的可用性與豐富性有密切的關系。
根據民意表達與傳達模式的區別,我將政治體制中的民意大致地劃分為三個類型:經驗性民意——政治精英在個人與群體的切實經驗中體會與把握民意,從而在其政治主張中把民意洞察很好地表述為特定政治力量的立場與政策;擬制性民意——政治精英假定自己能夠很好地甚至先定地代表了民眾的根本利益與需要,從而將自己的主張與民眾的需要等同,并可利用政治資源操縱民眾意志,強化自己主張與民眾需要一體化的邏輯;驗證性民意——政治精英意識到民意是需要發現與尋找的,而民眾的需要與意愿也是需要表達的,政策與政治方針的實際落實成效可能與以前生成的民意代表存在落差,因此需要繼續評估公眾的獲益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