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銀監會就其起草的《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掇k法》規定,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不得低于4%。此前,銀監會已將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提高到11.5%。
杠桿率不低于4%的規定,是對銀行資本要求的進一步補充。但是,這個4%的要求,顯著高于《巴塞爾協議》3%的下限。在《巴塞爾協議》下,銀行可通過借債融資,使銀行資產總額提高到資本的33倍;而在《辦法》規定下,銀行資產至多只能是資本的25倍。引入杠桿率監管是必要的,但監管者不應忽視隨之產生的負面作用。過嚴的監管要求,有可能阻礙金融創新與銀行業發展。
限制杠桿率的意義,在于防止銀行過度承擔風險。由于金融體系存在“系統風險”,每家銀行的所有者必須保持一定比例出資,以緩沖不良資產對投資者和金融體系的風險。一旦發生銀行危機,個別金融機構“大到不能倒”,需要政府接管或財政救助。但是,如果政府無條件提供救助,銀行在投資時就會傾向于購買風險較高的資產,以獲取更多的利潤。為此,舊版本的《巴塞爾協議》早已引入資本充足率指標,要求當資產質量惡化時,銀行所有者必須先于債權人和納稅人承擔損失。另一方面,由于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各類資產分別對應不同的風險系數,銀行在放貸時,便有積極性選擇風險權重更低的投資。
您已閱讀18%(538字),剩余82%(2381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并享受更多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