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大某知名教授在網上認為,實施連坐可以防止新疆暴恐活動,他稱:極少數伊斯蘭極端宗教分裂暴恐分子嚴重妨礙了包括維族群眾在內的生存底線,我同意一些網友的意見,恐怖分子很難預防,不易清除。怎么辦?連坐。其家屬親屬及所在的清真寺的阿訇,應該連坐。
5月22日發生在新疆烏魯木齊的暴力恐怖事件,令人震驚,也讓一切正義的人們憤怒。對于危害無辜生命的暴力恐怖分子,必須予以堅決打擊,以維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然而,在法治中國的大背景下,任何行動均需要遵循法治的原則,作為知名大學的教授,盡管我們可以理解其對治理暴恐的殷切之心,但如此冒昧地提出連自己都承認不甚了了的“連坐”作為藥方,不能不令人訝異。
我們今天之所以應反對連坐,首先需要正確認識“連坐”。“連坐”是中國古代最早的刑罰之一,一般是指一人有罪,全家、鄰里及其他有關的人牽連受到處罰的制度。連坐之制與“族刑”又緊密相關,族刑早在夏商時期就已出現,其時的“孥戮”刑罰,就是一人有罪,將其父母、妻子、兒女一并殺死或淪為奴隸。西周至春秋以后,族刑在各諸侯國廣泛使用,《史記》記載:秦文公十二年,法初有三族之罪。戰國時期,各國變法中,族刑連坐也是主要的刑罰手段,是“重刑”的一個主要方面。《漢書》有“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夷三族之誅。”連坐的種類很多,有全家連坐,什伍連坐,職務連坐,同伍連坐等。秦王朝建立后,對于族刑連坐之法在全國范圍內廣泛適用,“以古非今者,族”,“妄言者,族”。漢代雖然號稱廢棄嚴苛秦法,夷三族之刑仍然被繼承。到了唐代,族刑連坐又有發展,出現了“緣坐”,“連坐”兩大類。緣坐是指因親屬血緣關系而牽連處罰,如唐律“謀大逆”即規定,諸謀反及謀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歲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等沒官,或流三千里。緣坐的范圍,上至祖父母,下至孫,旁及伯叔父、侄子,上下共五代。連坐僅指與官職或公務方面有關的連帶責任。唐律中有“同職犯公坐”條,規定凡因公職務關系犯罪的,分主典、判官、通判官、長官四等連坐,科以不同的刑罰,甚至其余同職官吏不知情的,也要按過失犯罪處罰。明清以來,仍繼承了唐代的連坐制度,而且還有較大的發展,對緣坐的范圍擴大,量刑加重。明清時,在司法中大量實行連坐,涉及謀反及“文字獄”等犯罪,一案被株連者往往多達數十人甚至數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