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美已經舉行了6輪貿易談判。每輪談判之后,美方發(fā)布的官方聲明,以及中美聲明的對比,都是市場分析人士“信息挖掘”的重要文本。其中,最為抽象,從而也是最讓人捉摸不透的是“結構性”這個表達。2月6號,特朗普在華盛頓發(fā)表演說,當談及中美貿易談判時,就強調道,與中國的協議,必須包括“結構性變化”(Structural change)。那么,什么是中美之間的結構性分歧?
筆者認為,所謂的“結構”,是相對于宏觀上總量而言的,它是一個微觀,或者是中觀層面的詞匯。它既可能體現在結果上,比如貿易結構的失衡,也可能體現在程序上,比如由歧視性規(guī)則、不公平競爭的政策而導致的權益的不對稱。
我們認為,第一個層面是貿易結構問題,即中國對美國長期保持了大規(guī)模的貿易順差,其中主要是商品貿易的大額順差,服務貿易中國處于逆差狀態(tài)。所以,在中美6次談判中,美國總是期望中國能夠從美國購買更多美國的農產品和能源。特朗普曾向美國選民夸下海口,要逐年縮減美國對中國的貿易逆差。在本輪談判中,美國公布的談判聲明中的第8條就討論了貿易逆差問題,還提出了具體措施,即中國“從美國農民、牧場主、制造商和企業(yè)購買美國產品”,聲明稱這是一項“關鍵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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